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依法保障和服务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治安环境。
二、切实维护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对投资500万元或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区公安机关可在企业设立警务站或警务室,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三、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公、检、法机关不随意对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和市、县区确定的重点企业法人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或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
五、各级政法机关都要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绝不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侵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六、严禁政法干警对企业吃拿卡要,严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对企业执法。
七、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保证企业投诉有门,申告有应,对企业申告案件及时受理,认真审办,限时回复,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
八、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畅通办事程序,加快办事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依政策优先、快捷办理企业及有关人员户籍、出入境、特行许可等证件。
九、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对侵犯、损害企业及法人代表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政法单位及干警,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或政法委举报,政法委将认真督办,严肃查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