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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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3 11:17 文章来源:市国土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1、对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大型知名企业、上市公司投资从事生物资源开发(含制药业)、科技开发、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类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土地纯收益按30—50%收取,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
2、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投资商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若改变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3、利用集体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并发给投资者林草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4、外来投资企业征用土地,按土地用途确定使用年限(商业、旅游、娱乐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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