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昭通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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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3 11:23 文章来源:昭通市国税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1、对我市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源共享企业,在2002年至2011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费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我市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对我市属于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经申报核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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