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盐津关于扩大利用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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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0 15:25 文章来源:盐津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来源:盐津县
为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参与盐津的开发和建设,促进盐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盐津县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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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外来投资的政策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的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云南省、昭通市政府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四条 税费政策
1、增值税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中央返还地方部分,由政府建立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三年内主要用于企业的扶持发展;
2、外来投资者新办基拙设施建设项目,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随后两年实行减半征收;
3、外来投资者新办鼓励开发性产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
4、外来投资者新办公用事业、商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三年所得税;
5、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基础设施、开发性产业、公益事业而新办企业所涉及的各种收费,按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政策
1、外来投资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产业、公益事业用地,属城镇规划区外的土地,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由投资者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外来投资者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属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3、土地管理费,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标准减收60%,属高科技项目的免收;
4、外来投资者有偿使用土地支付资金确在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可分期付款,也可由供地方作价入股;
5、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洽谈期,可提前申请预约用地。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高耗电能的生产、加工经营的用水、用电,三年内其计算价格在核定的标准之上,可实行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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