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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投资的意见
2006-07-11 17:33  文章来源:昭通市政府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来投资的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引进外来投资的重要性、紧迫性
1、大力引进外来投资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扶贫,关键在工业化。无论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还是发展工业经济,加快工业化进程,一条重要途径就是要以我市丰富的自然资源为依托,加快开放步伐,大力招商引资,通过开放促开发,把资源优势变成经济发展优势。
2、大力引进外来投资是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市经济增长属投资拉动型模式,投资对于经济增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投资大则增长快,投资小则增长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来源日益市场化和多元化。我们必须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趋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开放步伐,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在更为广阔的空间筹措资金,用大招商促进大投入,在大投入中实现昭通经济的大发展。
3、大力引进外来投资是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开放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下,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现我市经济的大发展,我们必须要有立足昭通、放眼全国乃至放眼世界的胆略和勇气,积极探索生产在昭通、市场在市外、销售在全国乃至国外的发展路子,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努力提高昭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大力引进外来投资,充分借助外来企业本身所具有的外向性,将有力地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昭通经济的大发展。
4、抓住机遇, 努力实现利用外来投资的新突破。 当前,国家西部大开发深入推进, 政策资金等向中西部倾斜;全国经济的持续、 快速发展,对能源、矿产资源的需求增加;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绿色食品、天然药物保健品需求增加;溪洛渡、向家坝巨型电站即将开工建设,国内外投资者纷纷看好昭通巨大的发展潜力;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市交通、通信等长期制约经济发展和扩大开放的“瓶颈”因素已明显缓解,基础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为我们充分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抓住机遇、扩大开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全市上下都要以时不待我的紧迫感,以政治上的敏锐、经济上的精明、理念上的创新、工作上的扎实,果断地抓住机遇,创造性地用好机遇,努力实现我市利用外来投资的新突破,推动昭通经济的大发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云南省委、省政府给予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和省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各项优惠政策附后)
三、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还可以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准入方面。
1、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外来投资进入; 鼓励外来企业投资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来企业投资开发我市水利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鼓励外来企业投资我市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鼓励外来企业投资我市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
2、鼓励外来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 改造和重组。
(二)土地使用方面。
1、优先安排外来企业用地计划。
2、外来企业征用土地, 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收取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3、外来企业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 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4、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属竞争性行业的, 其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由政府统征后优惠出让,并针对具体项目给予优惠待遇。
5、外来企业投资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免收土地使用出让金。
6、外来企业购买、控股或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但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继续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7、外来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挂帐付息的办法解决。分期付款的与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 20%,余款在7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挂帐处理,但企业须承担挂帐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的利息;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前,该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三)税收方面。 市外国内投资者在我市实际投资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注册资本金中市外投资占 51%以上的合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财政支持方面。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等额助给企业。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3、外来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 前三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五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给企业。
(五)金融支持方面。 市政府通过银政合作、银企合作等方式,促进金融部门加大对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切实加强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
1、市政府成立招商局和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外来企业和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人员,承诺工作时限。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齐备的,有关部门必须按承诺时限办妥相关手续。
2、外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投资规模属于市级批准权限,且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对口部门申报,并协助其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五、切实加强对外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全市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2、政府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外来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持同级监察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进行,且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3、政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同级政法委和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4、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市、县(区)及以下政府和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省级以上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收费单位必须全面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5、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外来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外来企业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要求外来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外来企业经营管理者、员工参加带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外来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或搭车收费。
6、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区)公安机关可在该企业附近或企业内设立警务站或警务室,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7、鼓励外来投资者、社会各界人士实名投诉或举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意见》的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对实名投诉或举报者,投诉中心必须无条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对投诉或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被投诉或被举报部门必须立即纠正;在一年内被投诉或被举报三次及其以上、并经查实的部门,该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市利用外来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报经市委同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党纪或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该部门直接责任人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8、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必须每半年将外来投资者投诉情况及对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报市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委员会。
9、外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六、切实加强对利用外来投资工作的领导
1、市政府成立全市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外资委),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对利用外来投资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成立市招商局作为市外资委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其日常事务。
2、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利用外来投资实行绩效考评, 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利用外来投资目标责任书,对在扩大开放、利用外来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订)。
3、市政府建立市级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度。市政府领导每人负责联系 1至 2个外来投资项目(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或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市外资委建立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市招商局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通报利用外来投资情况,研究和解决利用外来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外资委每半年听取市招商局和其他指定部门利用外来投资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协调解决全市利用外来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把扩大开放、大力吸引外来投资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6、自2004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成功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人、中介机构和在利用外来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七、本意见所指的外来投资是指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省内外及港澳台)的投资;外来投资者是指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省内外及港澳台)在我市进行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外来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昭通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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