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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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25 15:29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外资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1.投资企业充分享有国家给予的国民待遇(指国外投资者和投资企业)、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投资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国家政策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二)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三)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工商税3年内先征后返还;2.从事农、林、牧、渔各业的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1.外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
(五)外商投资企业按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六)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系列配套优惠条件。
(七)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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