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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制度》
2006-12-06 14:42  文章来源:昭通地税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行为,体现“诚信服务,以人为本”的原则,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的服务,创建良好的税收秩序,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原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税事项,全体地税人员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分为总则、服务总纲、一窗式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文明用语与服务忌语以及附则共9个章节和事项。

  第二章 服务总纲

  第四条 定期开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的日常宣传,及时解释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

  第五条 切实加强税收宣传辅导联系制度,经常保持与纳税人的联系,加强重点企业的宣传辅导,及时传达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对新开业户要做到上门宣传辅导。

  第六条 认真落实税法公告制度,对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公告讲解和宣传辅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宣传手段广泛进行税收宣传。

  第七条 按照诚信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行税收事前辅导,通过采取说服、教育、劝导、建议、提醒等手段和方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及时预防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通过推行电子、电话申报,不断拓宽缴税渠道。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为纳税人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规范服务行为,简化办税程序,通过预约服务、弹性服务(延长服务时间)、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各项规范有效的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强化首问、首接责任,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访时,被询问的第一个税务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搞好限时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优质、高效地办结。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纳税人发生争吵。

  第十三条 定期征询意见,搞好服务监督。定期开展问卷调查、座谈会、恳谈会、公开评税、局长接待日等活动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税务工作特点,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管理,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章 一窗式服务

  第十五条 以方便纳税人为目标,以创造人文的办税环境为总体要求,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实现办税服务厅的“一窗多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必须简洁、明亮、环境优美、服务功能齐全,具有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试行)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纳税服务,最大限度地服务纳税人。

  第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提高办税效益,坚决杜绝推委扯皮。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九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为了避免办事人员到地税机关(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发生相互推委,而确定由首问责任人承担接待、引导、释疑、解惑等工作职责的一项服务承诺制度。

  第二十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地税机关(或电话咨询)办事、咨询时,首位接洽的地税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告知办事人并指导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进行解答。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二十三条 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办事人自己的原因不能够及时予以答复或办理的,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制《首问责任人联系卡》交给办事人,并在时限范围内予以答复或者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属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纳税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地税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是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纳税人的原则,而规定了所有办税事项在一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应及时宣传和贯彻落实,并在5个工作目内以信息简报形式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对上级局安排的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应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二十八条 征管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20个工作目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延长。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应在收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对信访申诉,受理部门应在限时办结制收到申诉件之目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第二十九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应在接到办证人填报的有关资料后,符合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完毕,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不符合规定的要给予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的要给予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人申请停业登记的,应在收到纳税人填写的“停(歇)业申请审批表”后即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即时给予说明和答复。管理环节应在收到文书受理环节传递的“停(歇)业申请审批表”和“核准停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三十三条 对纳税人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整个工作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目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在检查清理中发现涉税问题较多的,经报基层分局领导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时限。对符合规定的,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应给予解释说明。

  第三十四条 对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营业地地税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自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对税款核定有异议的,主管机关应在接到要求调整或复核申请书之目起15个工作目内办结。

  第三十六条 对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材料齐全的,一律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办理上报。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结并通知纳税人或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上报。

  第三十九条 对纳税人首次申请购买发票的,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完毕。非首次申请购买的,应即到即办。

  第四十条 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送同级财政机关(或金库)办理,或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第四十一条 地税稽查机关对一般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出具稽查报告;依据涉外税收审计规程实施稽查的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并出具稽查报告;督办案件按督办时限完成;专项检查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补充稽查的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各级(含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案件1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案审委员会审理,审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关文书交稽查局(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税务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5个工作日内延长),稽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被查对象。

  第四十二条 稽查机关受理的群众举报偷税的涉税信访案件,最迟应在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填制举报信件审批单(电话录音的应当日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在2个工作日内批办或转报上级领导审批。举报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可视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人(无法反馈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批准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调回地税机关检查,论是否结案,都应在2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交办人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纳税人。

  第六章 否定报备制

  第四十五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办理涉税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否定报备制度。

  第四十六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四十七条 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或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应当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积极协助解决。

  第四十八条 属于正常征管业务报批事项,应按原规范程序办理,不必执行否定报备制度,如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申报纳税、办理发票购买及申请印刷、办理税收减免等。

  第四十九条 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分管领导备案,另一份存档。《否定报备表》的内容包括:经办人员姓名,承办单位(部门),申请人的单位、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以及申请内容和否定理由、依据。

  第五十条 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属于否定报备事项的,经办人员2日内填写《否定报备表》报送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审核,对需纠正的事项提出意见。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2日内向申请人告知。

  第五十二条 对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税务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请求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请求人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申请,以求解决,不与当面争执。

  第七章 一次性告知制

  第五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属地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五十四条 经办人员对到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经办人员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交给纳税人。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被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待补办齐全,由税务机关重新受理。

  第八章 文明用语与服务忌语

  第五十七条 文明用语:您好;请坐;请讲;谢谢;不要紧;对不起;别客气;再见;请问您找谁;请稍等;请排好队;请多提意见;我帮您查查看;我帮您问问,回头答复您;请听我解释;这是应该的;让您久等了;请填写清楚;请别着急;请拿好。

  第五十八条 服务忌语:不知道,不清楚;我不管,少问我;这是上面定的,我有什么办法;别罗嗦,叫你去缴你就得去缴;现在不收税,你等会(明天)来吧;税法(文件)上面写着,你不会看吗; 墙上帖的,你不会看吗;刚才和你说过了,怎么还问;我解决不了,愿意找谁找谁去;有完没完;喊什么,等会儿;没看我正忙着,着什么急;快下班了,明天再来吧;现在才说没办法;不是告诉你了吗,怎么还不明白;有意见你找上级(找领导)去;靠边点儿,没看正忙着吗;我就这态度;就这样子,别罗嗦;这不关我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全体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树立竭诚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为创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和良好的征纳环境做出贡献。
第六十条 本服务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服务规范”工作的统一要求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服务制度由昭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服务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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