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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水富县关于鼓励县外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2006-10-12 14:33  文章来源:水富县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县区位、交通等资源优势,加快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云发[2000]14号)的规定,结合水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县外投资者(包括水富县以外的国内和国外企业、经济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依法开发、利用水富县的各种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或将其项目或产品转移到我县生产或经营。

  第三条 投资者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设备、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科研成果、商标、新技术、专有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其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以下产业和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

  (二)交通、水利、能源、环保和农业产业化开发;

  (三)年销售额 2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1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

  (四)旅游资源开发;

  (五)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汽车维修业。

  第五条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有权抵制和举报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处罚以及各种形式的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扯皮等行为。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水富县投资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的“一站式”集中办公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需事先审批的投资事项和生产经营事项,经审批部门预先许可,可边实施边申办。

  第八条 投资者投资的生产经营性及其辅助性基本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属县级审批权限内的,不再审批,不实行招投标,实行项目登记制,由投资者自主建设。

  经论证可行的项目,其投资的相关事项,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部门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并签订投资协议书。

  第九条 投资者在签定投资协议的同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信用金,待工程建设达到20%以上时,全额退还投资者。

  第三章 士地政策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资的项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和旅游资源开发用地,其出让金在70%以内给予优惠。其中工业用地,生产性直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可按当年成本价出让;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

  属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年租制。

  第四章 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在投入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的当年,按企业实缴税额县级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扶持。从第二年起,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连续3年由财政全额安排,后两年按50%安排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及新办企业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级缴省市的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收取;属县级收入的规费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其中对投资额大、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佳的项目及企业,经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部门审定,实行“零规费”。

  第十五条 县外投资企业及项目,利用所得利润在我县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其扩大部分视同新办企业及项目,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融资政策

  第十六条 从2002年起,县财政按县外投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县级实得部分的30%安排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符合第四条所列产业及项目的生产性贷款贴息和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

  第十七条 允许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自有资金投资新办企业或向企业投资入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含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工也可向企业投资入股。

  第六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县内外单位、组织和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符合第四条所列产业及项目资金,属投资者独资的,对引进生产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引资人,待项目投产后,县政府按实际投资额的2‰一8‰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县外各类组织和各界人士以及县内(属非职权、职务范围)的各界人士,为我县各类企业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可由企业在税前按新增利润的20%以内给予引资人奖励,也可由企业按到位资金额的10%以下,在该项目资金中列支给予奖励。

  第七章 户籍政策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投资者及其家属和员工,以及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愿意在我县落户的,凭个人申请和企业(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城镇入户手续,并免收除户口薄工本费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县民营资本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县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富县对外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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