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威信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来投资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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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2 15:35 文章来源:威信县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人才、技术、资金、市场、管理等要素资源开发、建设威信,促进威信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
(一)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是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和市政公用、环保、房地产开发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天然药物产业、旅游业、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建筑建材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产业导向鼓励类领域以及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二)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县的生物、天然药物、旅游、煤炭、硫铁矿、石灰石等优势资源进行综合性开发,鼓励外来投资者采用BOT、TOT等国际通行方式参与我县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
(三)鼓励外来投资者采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我县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国有企业以现有优良资产与外来投资者合作、合资的,可将其负债和不良资产剥离出来,由原企业承担。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县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教学机构以合资、合作方式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究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允许外来投资者按程序申报设立担保公司,鼓励外商对有偿获得的土地进行成片开发。
二、放宽对外来投资的条件
(一)外来投资者在威信县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
(二)外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和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资金的,按审批权限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牵头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企业在具备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县发展计划局备案。外商投资于我县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不需要政府平衡建设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等阶段情况报县发展计划局备案。
(三)县级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行政审批,对国务院和省已经明令取消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不得再执行。
(四)外来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本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对鼓励外商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进一步优惠政策。
三、各种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并可以在规定用途和使用年限内经批准进行转让、抵押和出租。
土地使用年限。按下列用途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外来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外来投资者。允许将在建或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来投资企业。
2.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3.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属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由县政府统征后出让,针对具体项目给予优惠。
4.外来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的土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5.外来投资企业购买、控股或兼并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虽不属于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但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县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继续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6.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免收土地使用出让金。
7.对连片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免收开发小区内及其周边的绿化、道路、环境治理等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8.外来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时,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征地有关的任何费用。
9.外来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20%,余款在7年内缴清;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在规定缴款期限的前5年内可作挂帐处理,但企业必须承担挂帐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的利息。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前,该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二)税收和财政支持优惠政策。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县级25%部分适当补助给企业。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县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3.外来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依照开垦荒山、荒地等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第四、五年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出具征收依据由同级财政等额返还给企业。
4.承包荒山、荒地、荒丘、荒滩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县外国内投资者在我县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占51%以上的合资企业,可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三)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可以独资或与威信县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以及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外来投资者对其探明的矿产资源,享有优先开采权。
2.我县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共同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凭营业执照和固定住所证明,可申请威信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其子女入学、就业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2.外来投资企业从境外、县外聘请所需的各类人员,不需迁移户口的,可以由有关部门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特聘工作证》,持证者享受与我县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
3.外来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所用人员不受地域和条件限制,凡使用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者外)凭企业工作证明即可到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就业机构登记。
4.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有关部门按照我县职称评定的政策规定办理。
四、切实加强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
(二)建立行政主办部门责任制。对投资企业的申报件,作为主办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提出答复意见,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主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扯皮和拖延。
(三)建立对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年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联系、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较差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制度。在县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凡被投诉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政纪条规严肃处理。
(五)实行外来投资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为充分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政府决定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六)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县对外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通报招商引资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度。县政府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户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以推进重点项目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更好地指导招商引资工作。
(八)建立项目跟踪督办制度。对外来投资重点项目,签约单位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为该项目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县级有关部门为项目的推进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签约项目,由县对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协调解决好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简化审批程序。在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内,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一站式”审批制度,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公安局可在该企业附近或企业内设立警务站或警务室,依法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十一)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通讯、水、电、气供应优先安排,保证质量,属于有级差的价格和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成立威信县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对外办为外资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引资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把年度引资目标分解到乡镇,实行年终绩效考核,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服务事项、办事程序、所需申报文件、工作时限等,把服务县外来威投资企业纳入各自的工作范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制度公开、政策透明,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本实施意见中所指各外来投资者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外的国家或地区(含省内外及港澳台)在我县进行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外来企业是指外来投资在威信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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