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惠政策]鲁甸县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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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2 15:44 文章来源:鲁甸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我县非公有制经济,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鲁甸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毫不动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鲁甸经济的大发展。必须从抓非公经济发展,就是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就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源泉充分涌动的高度,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抓紧抓好。
第二条 大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比例和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把国民待遇原则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法规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创我县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第三条 改进服务方式。实行服务时限承诺制。工商登记、证件办理,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简易事项的,原则上当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对特殊事项,特事特办;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进行审批,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并联审批制度。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拿部门规章、行业管理规定作为对非公企业实行前置审批的条件,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 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10%(货币出资);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作价入股;用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不受资金限制;从事养殖、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四荒土地开发的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放宽注册资本,下限10万元,并且可以分期到位。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私营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行政区划直冠“云南”或“云南省”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以上降为100万元以上,冠“昭通”或“昭通市”的,“鲁甸”或“鲁甸县”的,注册资本只需50万元以上;私营有限公司的累计对外投资额可以不受净资产70%的限制;允许非公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属生产型企业,先超越核定范围经营,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山区、现代化农业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建设的投资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开发水利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鼓励非公企业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非公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乡镇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 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自主经营进出口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第七条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经批准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聘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用工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除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享受荒山、荒坡、滩涂、水面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医院、诊所、幼儿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业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对所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公企业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乡镇企业的,3年内允许按投资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县外来鲁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县外投资占51%以上或县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2005年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的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非公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其他优惠政策。非公企业参与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凡是收购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只须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可零价收购;整体购买国有、集体、乡镇企业资产或取得控股权,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按实际售价下浮30%;分期购买,可在3年内按总价的40%、30%、30%实行分期付款。
第十条 土地优惠政策。非公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或出租手续,供地方式可协议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类别的最高年限确定,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用地在使用年限内,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的,视其投资规模和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地价优惠;对连片用地规模在30亩以上,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免收开发小区内及其周边的绿化、道路、环境治理等项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对规模较大,当年一次性投入较多的投资者,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付款;利用县城规划区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合作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或合资、合作从事其它项目、兴办企业的,可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但不得转让;投资购买、兼并、承包、租赁、托管、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或参股进行合资合作,且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其土地资产可保留划拨性质;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凡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经营者,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手续。对按核定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税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补充专项扶持资金。积极争取省、市扶持非公经济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从非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所得总额增量中按40%的比例提取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非公经济园区建设、高新技术项目、企业产业化项目等新兴产业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商业性担保有限公司;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各类担保机构要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完善对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建立非公企业信用资料库,实现非公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制度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 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非公企业重组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鼓励非公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非公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鼓励技术创新。符合国家、省、市和县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七条 培育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拥有全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被县人民政府列入重点扶持对象、连续3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连续3年无违规行为、诚信经营、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非公企业,推行免检制度。
第十八条 发展外向型非公经济。支持非公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合营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县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带动我县的产品、劳务输出,走向县外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人才参与非公经济建设。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同引进人才的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享受我县吸引人才的有关规定;非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在县内从事非公经济的,5年内可带薪从事非公企业,5年后,按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回原单位工作,不愿回单位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对提前退休或主动申请从事非公经济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经批准提前退休从事非公经济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享受在职公务员的增资待遇,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集资入股参与“四荒”开发以及发展生产型、科技型的乡镇企业,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国有、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后,交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托管。
第二十一条 提供综合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县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我县私营企业就业的,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公安机关解决落户问题,子女就业、参军等各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连续2年以上,向国家纳税达10万元以上,允许其家属、子女(不超过3人)在企业所在地登记落户,私营企业连续2年以上每年向国家纳税20万元以上,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企业集体户口;外地来鲁从事个体、私营经济2年以上,投资金额中自有资金在20万元以上,有发展潜力的,其企业主及配偶、子女可在企业所在地登记落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党团组织。有条件的非公企业,要逐步建立完善党团组织,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级党组织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员工创造条件,把符合党员条件的员工吸收到党内来,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时,要适当增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代表所占比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可纳入评选先进和优秀等荣誉称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坚决整治“四乱”行为。凡省级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向非公企业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非公企业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各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有“四乱”行为者,业主有权向非公经济服务中心举报投诉,一经查实,执法人员,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县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规范经营行为,改善法治环境。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着扶持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危害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十五条 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外地来鲁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列入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县监察局制定相应规章,予以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县监察局同意后进行(正常的日常巡查除外)。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对投资在300万元或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公安机关可在企业设立警务站、警务室,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制。县委、政府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经济中心工作来抓,积极引导,大力鼓励扶持。建立发展非公经济目标考核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建立非公经济联系制度,县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帮扶到重点非公企业和乡镇。
第二十七条 狠抓贯彻落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县政府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行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由县监察局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新闻舆论部门(单位)要加大对非公经济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曝光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我县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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